让制度进步之花不再用血泪来浇灌(转载)

分类:时评杂谈 | 标签: 制度   进步  
2010-06-07 08:17 阅读(?)评论(0)

  

    有个人是不幸的,他蹲了11年冤狱,出狱时已百病缠身,妻离子散。但他又是幸运的,他的名字,将与中国司法证据制度及法庭科学的进步联系在一起,铭刻在中国制度进步的碑体上。

    这个人就是赵作海。

    5月30日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 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和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这两个文件,在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方面,颇多可圈可点之处,值得期待。其最大看点,是实体和程序并重,规定刑讯逼供、暴力、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,法庭不再采信,为此要求讯问的警察必须出庭作证,与辩方当庭质证。此外,对于死刑案件,证据与证据之间、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,必须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。

    简单说,如果上述规定,能够不折不扣进入司法实践,而被赋予鲜活的法律生命,相信长时间以来骂也不倒、打也不倒的刑讯逼供,一定可以渐次改观。

    为着这样的制度进步,我们应该感谢国家,同样应该感谢赵作海。继佘祥林、聂树斌之后,是这个叫赵作海的平凡的农民,以11年的无妄之灾,终于引起了高层的反省和追究,犹如7年之前那个叫孙志刚的大学生农民工,以生命的骤然凋零,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。

    然而,值得警醒的是,赵作海们已然流淌的血泪,即便是有了上述司法证据制度的扬弃,亦未必保证一定不再重演。我们亦不可天真地以为,刑讯逼供的一页会就此翻过。须知,赵作海冤案的炼成,粗陋的司法证据制度只是个中一环,还有很多其他环节层层叠加、共谋。

    首先,命案发生、赵作海成为嫌疑人,公安局面临“命案必破”的压力,就有了刑讯逼供的动机。其次,赵作海的羁押场所,不是由司法部门管理,而是由公安部门控制,公安局就有了刑讯逼供的条件。再次,地方政法委包办案件,搞公检法协调,在干预了公安局的独立调查权之后,又逐次干预检察院的独立检控权和法院的独立审判权,这使得赵作海在接受不公正的调查之后,又逐次接受不公正的检控和不公正的审判。最后,因当事人沉默权的缺位,代理人的调查取证权也跟着缺位。

    法律是权利的科学。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保卫权利,对危害权利的行为进行事先的预防与事后的矫正。如果法律能挺身而出,“认真对待权利”,保卫赵作海的人身权、沉默权和律师权,就不会在刑讯逼供之下,赵作海被迫坦白他从来没有犯过的罪行。如果法律有力量,对公权力危害权利的行为有系统性的有效预防和矫正机制,羁押体制是科学的,检察院的检控是独立公正的,法院的审判也是独立公正的,那就不会在无力的挣扎之后,赵作海被迫承受本不属于他的刑罚。

    其中,法律体系的独立公正,是权利最后也最重要的一道保障。先贤早已道破,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,而是整个德性;不公正不是邪恶的一部分,而是整个邪恶。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,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,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。

    所以,法治才应该是我们奋斗的目标。孙志刚成为收容旧制的最后一个牺牲品,这是大幸;在他之后旧制虽灰飞烟灭,但世上再无孙志刚,这是不幸。赵作海也能成为最后一个吗?如果能以此为契机,一鼓作气,对法律体系本身,有系统性的压力测试及全面的排查,那就有愿景了。如果能以法治为尺度,该大修的就大修,该易辙的就易辙,那就有保证了。

    鲁迅在八十多年前说,“中国太难改变了,即使搬动一张桌子,改装一个火炉,几乎也要血;而且即使有了血,也未必一定能搬动,能改装。”如果过去被他不幸而言中,那我们也不要气馁。让我们为法治而奋斗,为权利而斗争,使这个咒语失去效力,使历史能永远翻过这一页。   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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